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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連結事故後續處理


    Q1申請鑑定需帶那些資料

    1.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2. 規費新臺幣3000元整
    3. 身分證明文件:(朋友不得為申請人)
    • 當事人或配偶辦理: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請附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車輛所有人(車主)辦理:請附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件、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請附證明文件,申請表中填列公司名稱並蓋公司大小章).

    若有警方事故現場圖、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請一併攜帶

    Q2何種案件不受理申請鑑定

    • 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者(除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委任外,須由司法機關轉送)
    • 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司法機關函送無此限制)
    •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範圍者
    • 無警察機關處理之案件
    •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Q3參加鑑定會議程序為何

    • 報到攜帶身分證、開會通知單到會先辦理報到,並依案件順序等待叫號
    • 陳述於會中依事故現場圖說明事故發生經過(含行駛道路名稱、方向、車道、速度、號誌及車損部位等…)
    • 離場說明完畢後即可離開,如需補充意見可填寫發言單(附於開會通知背面或到會向工作人員領取)

    Q4參加鑑定會議時,注意事項為何

    • 行車紀錄器部分於事故時如有交予處理警員,原則上警察機關會提供,如未交予警員請於報到時告知並提供予報到人員
    • 監視器部分會議中播放存於警察局交通大隊之電子影像檔,如存於派出所應於申請鑑定時填寫要求調閱,可於會前來電確認有無相關檔案,若於參加會議時欲提供監視器檔案,請於報到時告知並提供予報到人員
    • 為維持會議秩序與效率,會議中手機及行動裝置請關機或轉為震動模式,另於會中請勿錄音錄影、攜帶寵物進入會場(導盲犬除外)、於會議中私下交談等影響會議進行之行為

    Q5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之處理

    • 鑑定意見書僅提供司法機關及當事人參考;如當事人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

    •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轉送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高雄市政府,本會上級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7樓,電話:07-2299825分機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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