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聯合國大會於1979(民國68)通過,1981(民國70)簽署後正式生效。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公約可稱為「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之監督委員會為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由全球23個婦女人權專家組成,任期四年。
「性別主流化」是一種策略,也是一種價值
希望所有政府的計畫與法律要具有性別觀點,並在作成決策之前,對於不同性別的可能影響進行分析,以促使政府資源配置確保不同性別平等獲取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最終達到實質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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